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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淡薄 三人因销售假药获刑

发布时间:2019-07-22 09:28:13 浏览次数:

      习总书记强调,我们一定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运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民生问题,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20151月至20196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各类案件共计39件,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件,“生产销售假药”37件。

在刑事审判领域,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类的刑事案件,也应该出重拳,加强惩处力度。2019年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销售假药的案件,目前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810月,被告人冯某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无任何手续的药品“佰草鼻炎膏”10瓶。冯某用手机微信的方式进行宣传并销售,其中以每瓶12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盘锦市大洼区居民石某1瓶、辽宁省彰武县居民王某1瓶,另外销售给在内蒙古看病的患者3瓶。案后尚未销售的5瓶“佰草鼻炎膏”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冯某销售的“佰草鼻炎膏”未经批准而生产,应按假药论处。201810月,被告人冯某从董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无任何手续的药品“妇科排毒缩阴丸”1袋。冯某用手机微信的方式进行宣传,并将该袋药品以80元的价格销售给盘锦市大洼区居民刘某。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冯某销售的“妇科排毒缩阴丸”未经批准而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生产、销售药品相关的活动。

此外,另案处理的涉案的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大洼区人民法院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