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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法院成功执结两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11 09:23:14 浏览次数:

         710日,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及法警们顶着烈日、冒着高温强制执结了两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将涉案的土地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原告大洼县前进农场与两起被告人韩某某、夏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中,大洼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大洼县前进农场的土地属于国有,原告大洼县前进农场代表国家对辖区内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二被告在大洼区田家街道何家村承包土地及开垦土地。经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辽宁省盘锦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何家村的部分土地被某项目占用,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解除,被告应将所承包的土地交还原告,而且原告每年都对二被告进行了补偿被告也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分别判决解除原告大洼县前进农场与两起被告人韩某某、夏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将承包田以及开垦的土地交还被告大洼县前进农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夏某某、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洼县前进农场遂向我院申请执行。

    因两起案件原告均为大洼县前进农场,遂大洼区法院决定合并执行,在罗庆明副院长的亲自部署下,当日上午10时,10名执行工作人员及法警集结完毕,共同奔赴执行现场,执行行动正式拉开帷幕。到达执行现场后,在当地司法所的协助下,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下午15时,经过5个小时的工作,终于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当日受理案件,当日执结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罗庆明副院长表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今后将把执行工作做好做实,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大洼区人民法院  张芳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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