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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探究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检察机关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探究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能否合理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制约解决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完善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利益协调机制 诉求表达机制 矛盾调处机制 权益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又以新的形式和特点凸显出来。目前,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整体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矛盾如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目标是有限的,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虽然有的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或言论,甚至于制造了些冲突,但只要他们的具体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笔者认为仍然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的特点。在当今形式下,大胆探索解决人民群众利益矛盾的新方法,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困难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要求切中肯綮,尤为重要。

一、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现行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意识尚不成熟。在我国,封建制度虽然已被消灭,但长期的封建残余思想仍根深蒂固,“臣民意识”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加之民主与法治精神的欠缺,使得群众的参与意识、群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不足,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普遍缺乏理性思考,这种情况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单一。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就已经初步建立了群众利益表达制度体系,但这种利益诉求主要是向行政主管部门表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与社会转型的结构调整中,社会利益发生了急剧分化,在客观上决定了人民群众重要的利益表达在原有体制下无法顺畅进行。

()群众利益诉求主管机关缺少监督。由于我国目前对利益诉求主管部门的行为缺乏严格法律规范的约束,使得一些基层机关官僚主义盛行,对群众合理利益诉求或置若罔闻、或麻木不仁或推诿应付,引起了干群关系的紧张。一些群众选择采取施压性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而这种非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与利益诉求主管机关行为缺乏应有的监督密不可分。

()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缺乏理性。由于我国的利益诉求表达主体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加上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畅,在合理利益诉求受到阻挠的情况下,一些利益诉求表达主体容易采取一种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特别是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更倾向于用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

()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不均衡。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呈现不平衡状态。从总体上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城市高于农村,文化层次高的高于文化层次低的,较多接触政治的人高于较少接触政治的人,团体利益表达高于个体利益表达”。建设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实质上主要是为弱势利益主体创造一个制度环境,保证其与强势利益主体拥有平等的话语权,使自身的利益诉求成为能够有效影响决策和舆论的力量。

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问题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一)深入基层是赢得群众信任的关键。多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开展“回访当事人”、“检察院开放日”等活动,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院、了解检察官。开展检察干警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学校的“四进”活动。要以“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原则,将惩治和预防犯罪、服务与接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全体检察干警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关注社会动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

改善下派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干警更好地服务民生,解决群众的诉求。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让有心、有力、有为、有绩的检察干警有前途,调动检察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四进”活动切实加强涉及民生的法律监督工作。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的食品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发现举报线索。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就学就业、落实惠农政策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监督滥用司法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查办和预防涉农涉牧、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将受理与服务窗口前移到基层一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做到既有效化解矛盾,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设置“检务宣传栏”,发放“检民联系卡”,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深入推进阳光检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创新思路,健全机制是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基本保障。走出当前群众诉求表达工作的新路子。创新方式方法,变治理为服务,要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变堵防为疏导,变层层转为为层层帮助解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1、整合监督力量,打造有效监督群众利益的“绿色平台”。健全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监督指导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每个案件都要确立信访评估等级。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的类型多种多样,反映的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多个部门,但检察院控申部门不能一推了之。尤其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案件或者是越级上访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当事人所在街道、乡镇、工会、妇联等单位和部门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打造解决纠纷的平台。尽可能地使各类纠纷通过民事调解、行政和解等方式结案。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准确地把握社情民意,掌握民意,为检察决策提供民主、科学的依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完善信访常规制度,构建维护群众利益的“绿色屏障”。坚持信访反馈通报,对署实名的信访件,调查结束后第一时间内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征求反映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一些集体访、异常访和老上访户反映的情况,采取问题通报会、群众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在调查清楚后将信访办理过程和结果在群众代表会上公开。

坚持信访问题集中排查研判制度。确保群众来信件件与领导见面,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落实交办、督办和直查快办制度,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坚持首办责任制,健全社情民意定期排查、日报机制,建立群众诉求定期分析机制。

每周收取各乡镇、社区信访动态,呈送院信访举报中心阅批、调查和反馈。建立“大接访”格局,由控申部门牵头,民行、批捕、公诉、自侦业务部门干警参与,利用“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安排专人到市繁华地段、社区、大型企业及乡镇等,倾听群众声音,解决他们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以及有难无处诉问题,从而扩大宣传范围,畅通举报渠道。健全限时办理机制,切实做到群众诉求有人“办”。对群众来信、来访,控申人员根据涉案或事件类别交给主办部门查实来访内容,制定解决方案,落实解决办法,消除越级上访苗头,把问题消化在基层,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还事件一个真相。健全检察长接访机制,切实做到群众诉求有人“问”。当天由值周院领导负责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答询群众提出的有关涉法、涉诉、涉访案件,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采取领导开门接访、检察干警下访和构建网络信访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正确把握对信访群众“疏”与“堵”的关系,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化解,推动信访形势稳定好转。

干部下去多了,群众上来就少了。

3、科学创新解决矛盾机制,开通维护群众合理诉求“绿色通道”。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关系的样式及作用方式趋于多样化,导致了利益纠纷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可以制定《公开听证办法》,对有些久诉不息缠访案件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可加强检察院与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公开听证评议,有助于引导信访人回归理性,引入第三方监督和社会评议机制。公开听证评议的参与者,都是和双方毫无利益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以及一些专业人士,实现检察权的透明运行。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并将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权的阳光操作,是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检察改革的有益探索与尝试。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使被害人获得了最大化的物质和精神慰藉,还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些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实行“检调对接”,可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利于快速解决争端问题,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还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积极调处当事人之间的刑事、民事纠纷,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刑事和解、人民调解等司法活动有机衔接、统一协调,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

“检调对接”体现了自由价值,强调当事各方的平等合作地位与自由意志表达,表明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体权力的尊重与妥协,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体现了效率与效益价值。该机制以受害者为中心,通过犯罪人或其亲属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修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

在实际操作中,可制定《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检察机关办理“检调对接”信访案件工作流程》等文件,形成对内以侦监、公诉环节的捕()前调解,民事申诉环节的执行、抗诉、息诉调解,控申环节的落实善后调解为先导,对外以各级党委开展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为依托,合力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外联动调解组织网络。

 

 

 

 

 

(张影  大洼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