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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立案管辖问题初探

——以民事案件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为视角

 

谷  峰

 

本文所称的“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被控制在看守所,或民事案件的被告在国内监狱服刑,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在强制戒毒所等等,主要限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所特指的情况。针对这类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管辖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条的立法目的、法条的整个立法体系去解释相关管辖条款的真正含义。

现如今,有许多民事案件的被告可能处在被羁押的状态,有的案件为离婚纠纷、有的案件为民间借贷、有的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等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直观地认为被告被羁押的,就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尤其是当被告被羁押两年以上的,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么原告去被告服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么原告去被告被关押前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总之,基于原告对相关管辖法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才导致原告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出现了原则性的错误。或为当事人不理解法条的字面文义,或是对法条的具体适用情形理解有误,或对法条的适用前提理解错误,正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出现了根本错误,才会导致选择管辖法院的结果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有必要简要梳理一下与之相关的具体管辖法条,以期明晰此种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条明确规定了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其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明确指出了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地域管辖情况,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为什么很多当事人还认为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呢?问题主要出在了对《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八条后半段的理解上。

《民诉解释》第八条做了如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时,如果原告没有被监禁,而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是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适用《民诉解释》第八条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很多原告以为,此时应该适用《民诉解释》第八条,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是因为他们对《民诉解释》第八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才会出现找错管辖法院的问题。

试举案例如下:2012年5月,B因急用钱向A借款30万元,约定2015年5月归还。但B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现羁押于新生监狱,可以推算B已经在新生监狱至少服刑2年。2015年6月,A欲起诉B,要求B还本付息。很多当事人认为,此时应适用《民诉解释》第八条,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实这正是舍本逐末,忽视了立法的目的,并没有从整个诉讼法的立法体系去解释法条的真正含义。《民诉解释》第八条后半段的适用,是有一个大前提存在的,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案件,才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民诉解释》第八条的文义解释上看,本条的大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此为大前提,后半部分都应以此为基础,否则理解本条必然会出现偏差。

二、从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立法体系上看,《民诉解释》作为对《民诉法》的补充,不应与《民诉法》相冲突。如果单纯、片面、独立地理解《民诉解释》第八条的后半部分,则必然会出现同一种案件情况,《民诉法》与《民诉解释》都能适用,并且同时适用会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故应以《民诉法》为基准。

三、从立法目的上看,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的情况仍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无须对此作出特别规定或解释。无论是《民诉法》还是《民诉解释》,都没有必要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正是因为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不在自己的原住所地羁押,有时甚至可能羁押于遥远的省外监狱内,此时立法者从方便“监狱外”的原告出发,为了方便原告进行民事立案,才在《民诉法》中做了特别规定,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也在“监狱内”, 对于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则无方便此类原告的进行民事立案的必要,应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一般的民事立案,如果原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只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都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适用《民诉解释》第八条,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