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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反贪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基层院反贪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思考

 

边艳宁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反贪工作机制成为了反贪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如何在新刑诉法中寻求自身的突破与完善,来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反腐形势,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则是今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如何在自身寻求突破,笔者认为可以从队伍建设及侦查方式两方面着手。

一、建立专业化反贪队伍

1.专业化的理解。对于建立专业化反贪队伍中“专业化”来讲,并非单单指一个专业,如反贪工作人员作为检察机关的干警应具备的法律专业,对法律形成专业的理解与适用,而是包括了反贪工作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如金融学方面、心理学方面等反贪工作的重要的辅助性的技能。只有建立这样的一支专业化队伍,才能促使反贪工作应对严峻的反腐工作。

2、建立专业化反贪队伍的必要性。首先,从反贪工作本身来讲,可以说反贪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而这项职能的重点则是在于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容是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制服犯罪,工作方法是运用法律赋予的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特殊的调查工作,这种调查工作是专属于侦查意义上的调查,与法官、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从事的诉讼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侦查工作所具有的这些特殊性、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侦查人才也应具有特殊要求,反贪队伍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的道路。①其次,从目前贪污贿赂等犯罪出现的形式来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都是各单位各部门的中坚力量,具有较高的知识层面,形成了较高的反侦查意识,致使其犯罪的手段、方式越来越隐蔽,导致犯罪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以后,也很难让其开口对自己的职务犯罪予以交代。这样就对反贪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专业化反贪队伍,有效瓦解犯罪嫌疑人防线,从多方面、多角度获取有效证据,才能有效、有力打击腐败犯罪。另外,要适应法律对反贪工作的新要求。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4小时询、讯问制,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等等,都给原有的反贪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给反贪案件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这样就要求在律师介入前,反贪案件不仅要拓宽获取证据的渠道,更要让获取的证据更为的扎实、稳固,这样也对反贪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建立专业化反贪队伍的方式。首先,加强自身学习。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适应反贪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反贪工作赋予的使命。学习的内容应该多元化,包括金融、税务等,在反贪工作中能够大量用到及涉及到的知识层面。其次,加强队伍系统化、针对性的培训,以增加反贪队伍的战斗力。如在香港香港廉政公署相信机构和个人均需不断学习、精益求精,才能有效地履行肃贪倡廉工作。故此廉署为新入职员工订定全面培训计划,扎实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基础;同时亦积极推动在职人员持续进修,建立学习文化,使职员有足够专业能力,迎接多元化工作的挑战和踏上晋升的阶梯。各部门新入职员工均需接受入职专业训练,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条文、语文、电脑、管理、内地研究等。投身执行处的助理调查主任的训练更长达十四周,学习调查程序及技巧、监视行动、急救、自卫和使用枪械的基本知识。社区关系处及防止贪污处的职员则需学习沟通技巧、表达及主持讨论技巧、顾问服务技巧、认识不同行业的运作和被派驻廉署举报中心实习等。②另外,通过交流学习的形式,吸取其他地区反贪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反贪干警的实战经验,从而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拓展侦查方式,寻求侦查方式多样化

1.拓展侦查方式的必要性。一是新刑诉法的要求。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法律条文始终。这就要求在反贪实践中,要全力践行法律规定,摒弃不合法的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拓展侦查方式,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二是职务犯罪的形势。当前职务犯罪的领域越来越宽,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反侦查意识增强,因此传统的侦查方式如查询银行存款等都以被当事人知晓,并能够有效的避开反贪的侦查,致使职务犯罪隐蔽性较高,不易被发现。因此,拓展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重中之重。

2.拓展侦查方式的形式。一是建立科技侦查方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多数依靠“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干警能够收集的证据主要还是来自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供述。这样的侦查模式工作效率较低,而且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好,容易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陷入困境,甚至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而技术侦查的使用则能解决单一依靠口供的难题,也能更好地服务侦查突破过程,更好地固定犯罪事实。③在刑事诉讼法赋予技术侦查合法化以后,技术侦查开始进入到反贪工作的视野,同时面对目前复杂的职务犯罪侦查形式,尽管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条件,但是还是让人们看到了技术侦查在未来侦查工作中不可代替的效力,可以说技术侦查中的各种技术手段被寄予了厚望。因此,逐步建立科技侦查方式,是拓展侦查方式的有效途径之一。二是建立与其他部门对接机制。反贪工作侦查具有秘密性等特点,这就对于与反贪工作对接的房产、金融等领域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一般反贪工作中要调查的往往是其他单位的如银行的重要客户,这样就存在着泄密的可能性,因此,可以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对接机制,完善侦查途径,从而拓展侦查方式。三是通过学习,提高反贪干警自身技能来拓展侦查方式,如电脑技能等,在工作中能够得以灵活运用,从而来拓展自己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方式。

3.拓展侦查方式的意义。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法律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而反贪工作则是这一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充分发挥反贪职能也是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而现今随着时代的发展,职务犯罪人员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及自身反侦查意识的增强,都对反贪工作提供了阻力。因此,只有不断拓展侦查方式,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职务犯罪,才能增强检察机关胡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中公信力。二是促进侦查模式快速转变。“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是随着现代人权保障思想和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强调收集、保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科技手段的运用。④而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及保障人权的思想贯穿于刑诉法的始终,因此在新刑诉法法律条文中从程序上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律师提前介入制度,在赋予当事人、律师权利的同时,更达到了对检察机关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因此,原有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反贪新形式的要求,因此司法实践应逐渐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那么如何实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有赖于侦查方式的拓展。“由证到供”侦查模式本身就是随着科技技术提高而形成的侦查模式,因此只有拓展侦查方式,才能促进查模式快速转变。

    反贪队伍、侦查方式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这是反贪队伍的硬件配置,发挥着基础的作用。因此,要想让反贪工作顺应法律新要求、时代新发展,只有先从自身逐渐转变。建立专业化队伍、拓展侦查方式在强化自身的同时,才能按照新刑诉法要求,充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注释 & 参考文献】

1.《检察官准入制度与反贪侦查队伍专业化衔接问题的思考》周发新 :《宜昌检察》2007年第二期。

http://baike.baidu.com/view/145329.htm,香港廉政公署。

http://wenku.baidu.com/view/1c8cdedda58da0116c1749af.html,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制度。

④ http://www.docin.com/p-311695619.html,论侦查模式的转型——“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式的转变 ,赵丽翠。

 

 

 

 

 

(边艳宁   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