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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再思考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再思考

 

张书纯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后,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对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赋予的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新的司法体制机制下,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强化责任担当,紧跟形势,大力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全面提高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能力,为实现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发挥助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实意义

()是检察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项根本举措,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意识、顽强的意志品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领导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同样需要正视问题,需要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新形势下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正是当前检察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

()是保持检察队伍清正廉洁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其身不正则难以监督他人。检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将取决于检察队伍自身是否清正廉明。清正廉明也务必成为检察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在新的时期下,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上任重而道远。纪检监察部门处于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成为有效保持检察队伍清正、廉洁的内在要求。

()是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的重要保障。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从深层次而言更多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检察机关严格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保障,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行为的规范离不开监督的保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的重要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当前面临的困境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基层检察院,部分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认为检察机关是以检察业务为主,纪检监察是综合性工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如果管得严,就捆绑住了办案人员的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对于纪检部门的工作存在口头应付现象。

(二)纪检监察监督机制不畅。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内设机构,在领导关系上,要自觉接受院党组的领导;但在监督关系上,院纪检组要监督院党组,这就出现了矛盾局面。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同时,存在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对重点的办案环节、办案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

(三)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相对不足。在队伍结构上,很多基层检察院队伍战斗力整体偏弱,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在队伍培养上,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对培训的选择上还存在模糊认识,过分注重思想政治、纪检业务素质,忽视心理素质、检察业务、沟通艺术等方面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找准定位,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检察院权力运行机制和廉政风险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面对新形势,纪检监察部门需要聚焦主业,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强化监督,刚性执纪,有效发挥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监督实效。一是严明党的纪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学习、遵守《党章》、《准则》、《条例》,维护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的权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扎紧纪律规矩的“篱笆”,将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贯穿于全体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二是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督促院党组及班子成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坚持抓早抓小,对队伍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督促班子成员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抓好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抓细抓实。重点查处检察人员公车私用、公款接待、公款消费等违纪问题。紧盯节假日等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节点,划出纪律“高压线”,加强督查,坚决防止出现“四风”苗头性问题。四是深化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以一把手讲党课、组织干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

(二)明确目标,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精准化管理。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精神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准化管理。一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先要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带头严格执行有关纪律作风规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在树立良好风气和保持自身廉洁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好围绕监督执纪工作在落实“两个责任”、纪律审查、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廉政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项目化管理的落实,再逐个补充完善进行精细划分,明确项目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三)深化“三转”, 加强派驻纪检队伍建设。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派驻检察院纪检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推进派驻纪检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强化派驻管理、持续深化“三转”工作,切实加强派驻检察院纪检队伍建设,保障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一是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二是严格履职监督,创新监督执纪和案件查办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思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三是强化自身建设。在司法改革与纪检体制改革中,派驻机构干部应该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服从安排,按照“三转”要求,聚精会神履行好职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办案行为。2015年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201512 ,高检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明确了办案部门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控告、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明确提出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中央及高检院相继出台的《规定》,强化了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1、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对“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分析,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地生根。

2、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深入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将落实《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重点把司法人员办案性质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可执行,可操作,明确责任追究。必要时向社会通报和必要的公开,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规定》落地生根。

(五)依法履职,推动全社会对司法职业的尊重和信任。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组建遴选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又是顺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笔者认为,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不是管理部门,而是监督部门,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履行事后监督及发现明确违纪违法线索的职能。而在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可以开展检察官司法责任认定工作,解决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一系列问题。但在实践中仍需明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同有关工作的衔接,厘清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

 

【注释 & 参考文献】

[1]邱雷.新时期下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36.

[2]莫文秀.推进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创新[J].求是,20107.

[3] 李平樊奕君孟胜昔.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路径研究 [J].法制与社会201320.

[4]陈福荣.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32.

[5] 俞继进.对当前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检察实践,20031.

 

(张书纯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