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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院“号贩子”须对症下药

发布时间:2016-04-21 00:00:00 浏览次数:

  

 

 

车票、船票、挂号票,买票难,难于上青天。近日,一段“外地女子北京看病怒斥黄牛”的视频在微博刷频,该女子在医院大厅怒斥黄牛将300元的挂号炒到4500元,自己早早从外地赶来排队,结果排了一天的队都没有挂到号。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各大城市医院门口上演着,对于“号贩子”的猖獗,我国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此均有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对于医院的“号贩子”,处理起来更加棘手。一张挂号单15元本身并不贵,但从一个人倒手到若干人手里后,原本平价的挂号单就摇身一变千金难求,这种霸占号源、漫天要价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号贩子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有其滋生的土壤: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挂号机制不健全和法律惩罚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要根治“号贩子”问题,既需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规范挂号机制,更需要及时明确对于“号贩子”的法律规制。

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来看,唯一能够参照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这些条文适用于“号贩子”惩罚力度显然太低,《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多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这样的处罚对于“号贩子”来说是不痛不痒的,无法对其加以有效规制。利润大、打击难、惩罚力度不够是“号贩子”如此猖狂不绝的关键。至于《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要求个人违法所得达到2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而且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倒卖号卡等行为的相关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为兜底性条款,算是比较贴切的规范依据。但是,细细想来,倒号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内线,单凭号贩子在窗口以蛮力抢夺挂号位置以及在网上使用作弊软件抢挂号资源,还不足以形成如此大规模的市场。倒卖挂号的这种行为,不仅仅事关倒号的直接行为者——黄牛,同时医院内部的相关管理人员也难辞其咎。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对于掌握权利内外勾结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除了考虑适用非法经营罪,不妨也可以考虑刑法中的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心向背,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医疗关系民生,民生无小事。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不仅需要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还需要法律的支持以及执法部门的配合,用法律手段改善和预防医疗体制的根本问题,最终实现医疗机制的完善,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大洼法院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