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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学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7-08 10:16:5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盘锦市法学会的职能,规范市法学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保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学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从事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法学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会领导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盘锦市法学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市委报告工作,请示重大问题;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通 过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分工,检查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的分工处理本会的有关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六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经会长授权签发市法学会日常工作文件。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讨论、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安排和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不定期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会长要求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交会长确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会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以便归档、备查和督办。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对会长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本会机关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安排和督办有关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决定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起草的以市法学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经秘书长核稿后送会长签发;以市法学会日常工作机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本会机关应当加强文件的收发和传阅,加强资料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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