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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8 10:11:17 浏览次数: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团体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盘锦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盘锦市法学、法律团体及其相关组织,可提出申请,经盘锦市法学会批准,即为盘锦市法学会团体会员。全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二、根据《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盘锦市法学会负责盘锦市法学会团体会员发展。

  三、申请单位须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经市法学会审批。对批准入会的,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并报盘锦市法学会备案。《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可向本会领取。

  四、市法学会兼职副会长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无需另行申请入会。

  五、学会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 “谁发展、谁管理” 的原则,盘锦市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由盘锦市法学会负责管理。

  六、盘锦市法学会设专人负责团体会员管理工作,制定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机制措施,积极引导团体会员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服务法治实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人民群众。

七、团体会员单位须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盘锦市法学会的联络工作。会员单位信息遇变动或更新,应当及时告知盘锦市法学会。

八、团体会员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双重管理。

  九、团体会员证样式适用中国法学会规定并监制样本,由盘锦市法学会参照样式制作发放。

  十、团体会员以法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经市法学会同意方可开展,开展的活动要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十一、盘锦市法学会利用网站、会刊等载体,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法学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

  十二、盘锦市法学会在组织年度法学研究课题、举办法学论坛、组办法学沙龙、召开年会、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法制宣传咨询等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团体会员单位征求选题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征集相关论文,并邀请团体会员单位派员参加。

  十三、对团体会员单位在法学研究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和学术研究成果,盘锦市法学会将择优在会刊、网站上登载,并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推广。

  十四、对积极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单位,盘锦市法学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十五、盘锦市法学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团体会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团体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团体会员按期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团体会员单位的收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十七、会费由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

  十八、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并接受上级法学会对会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本办法自盘锦市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