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按章履职,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市法学会会长、第一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员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落实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市法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的工作事项;
(四)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五)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理论调研课题实施计划、理事会成员增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市法学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七)研究学会人事安排;
(八)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也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办公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应于三日前向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交会长、及有关与会人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长请假。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事项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进行讨论和审议,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必须由会长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