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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盘锦市法学会党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8 10:09:2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组在中共盘锦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决定,并结合全市法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事关盘锦市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思路、决策、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学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法治建设相关课题;加强与会员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协作,努力实现党建工作与法学研究工作有机结合。

(四)研究学会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五)研究学会机关党建工作。

(六)研究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党组活动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凡属重大的、全局性的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办法,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代表法学会党组发表的讲话和文章,其内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五)少数服从多数。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保持一致。

(六)坚持群众路线。党组研究,决定事项要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论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单位领导列席。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

(三)党组会议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原则。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可根据内容,采取举手、口头阐述等方式进行表决。

(四)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由学会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并视其内容通报到会员单位。

(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应在下一次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党组文件审批制度。

以学会党组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六条 党组党内监督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党组和党组成员是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2、党组和党组成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3、党组和党组成员是否履行党员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二)主要措施

1、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执行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对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予以反馈。开会前,要向市委政法委和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2、建立和完善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个人重大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向党组通报,接受监督。

3、党组成员应当认真做好述职报告,积极参加党员评议活动,自觉接受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民主评议。 

4、党组成员积极参加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组织的党员活动。

5、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党组与会员单位党组织联系制度:

(一)党组与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采取协调的方式进行联系,协调会员开展党组活动。

(二)党组与基层法律顾问站的党组织采取指导的方式,指导基层法律顾问站开展党建活动。

(三)党组与其他党组织采取协作的方式进行联系,开展相关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符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盘锦市法学会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