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法学网”官方网站

今天: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之窗 > 工作制度

盘锦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8 10:08:1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结合盘锦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学会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市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一) 市法学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寄送《盘锦法学》会刊,提供年度法学研究课题、召开年会和各类法学论坛征文等活动信息。

  (二) 在《盘锦法学》会刊中设立“会员风采”专栏,刊登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 在盘锦市法学会网站开设“会员之家”栏目,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

  (四) 建立手机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会员微信群平台”的作用,向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五) 市法学会设立会员电话咨询专线,并向会员告知号码,为本会与会员之间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及时解答会员咨询等。

  第四条 组织会员活动。

  (一) 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市法学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为会员深入开展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

  (二) 根据会员的专业特点、研究兴趣和本人意愿,将其归属于相关学科,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研讨会、专题调研、专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 组织会员参加国家、辽宁省、盘锦市法学会组织的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研讨活动。

  (四) 组织会员参加国家、辽宁省、盘锦市举办的各类法学论坛。

  (五) 组织会员参加上级法学会组织的境外有关法学交流活动。

  (六) 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为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七) 举办适当规模和次数的“会员沙龙”活动,组织会员讨论热点法学、法律前沿问题。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行业法治沙龙”,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采用对话和点评等多种方式共同探讨行业法治建设。沙龙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增强吸引力和时效性。

第五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盘锦市法治建设。市法学会应当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为深入推进“平安盘锦”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一) 对会员的研究成果,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会员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 为全市司法执法部门提供会员的研究成果。

  (三) 向上级法学会、相关部门推荐会员的研究成果,向相关法学论坛、会刊推荐会员优先理论成果。

  (四) 对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法学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五) 对运用法学研究成果,推进了会员所在部门工作的会员,市法学会商请会员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 利用会刊、网站、新闻媒体刊登会员的优秀研究成果,宣传会员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情况和参与法治建设的成绩。

第七条 建立会员服务保障机制。

  (一) 市法学会负责会员服务工作。对会员来访、来信、来电,应当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尽可能提供帮助。

  (二) 市法学会应切实保障开展会员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 重大节日时,可利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向会员表示问候。

  (四) 定期征求会员对法学会服务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五)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为辽宁省法学会在盘锦的“法治实践基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与盘锦市司法局共同组织督促基层法律顾问站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