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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一半房屋给保姆,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6-22 09:42:38 浏览次数: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数量快速增多,独居、孤寡的“空巢老人”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空巢老人”的养老,则成了老人之痛、子女之愁、社会之困。如此尴尬之下,“住家保姆”“陪床保姆”“临终保姆”等名目繁多的保姆应势而生。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老人与保姆特别是与异性保姆之间,难免会发生遗赠、继承、情感等种种扯不清的纠纷。江苏省南京市就发生了一起保姆持老人生前遗赠扶养协议索要房屋、子女拒不认可双方对簿公堂的官司。

  “空巢老人”请来保姆

  汪忠勇与郭琴娣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夫妻俩生育了汪秋云、汪秋月和汪秋阳三个子女。十年前,郭琴娣重病期间,因考虑到次女汪秋月的家庭比较困难,而另外两个孩子的经济状况比较好,老两口共同立下了遗嘱,指定他们共有房屋在汪忠勇百年之后由次女汪秋月继承。但是,对于这份遗嘱,当时没有进行公证。

  郭琴娣去世后,汪忠勇就一个人独居生活。虽说子女常常登门探望,但每到夜深人静之时,汪忠勇便感到孤独、寂寞、焦虑甚至有些恐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感觉越来越严重,身体也不如从前。

  汪秋云姐弟三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可是,他们确实没有分身之术,不能全方位照顾父亲。于是,一家人商议,要找个住家保姆。2012年5月20日,时年54岁的徐海蓉来到家中,虽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口头约定由汪忠勇每月支付徐海蓉报酬2000元。汪忠勇每月收入近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这笔钱由徐海蓉保管并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款项归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报酬。

  有了保姆照顾父亲,汪秋云姐弟三人放心多了。后来,因为汪忠勇的身体越来越差,徐海蓉感觉自己一人照顾他有些吃力,便又为他聘请许晓梅作为兼职保姆。

  2015年起,徐海蓉认识了李月芹、严梅芳等几个做保健品生意的人,因这几人的关系,徐海蓉渐渐热衷于保健品的保健作用,怂恿汪忠勇与自己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为此花去了不少钱。此事被汪秋云姐弟发现后,与徐海蓉产生争执。汪忠勇十分相信徐海蓉,站在徐海蓉一边的他与子女也闹得不愉快。之后,汪秋云姐弟三人有意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改由两个女婿和儿媳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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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遗赠一半房屋

  这时,汪忠勇患上帕金森症,身体状况每况愈下。2015年7月和12月,汪忠勇两次住院。预感到汪忠勇来日不多,徐海蓉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请来李月芹、严梅芳及兼职保姆许晓梅作为证明人,一起来到汪忠勇的家中与汪忠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汪忠勇……乙方(受赠人,扶养人):徐海蓉……。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四、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甲方,甲方的工资由乙方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甲方上述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五、在签订本协议日期之前,乙方已照顾甲方近四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给乙方的六万五千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儿转账给乙方的九万元(甲方有四十万元存款在二女儿处)均视为甲方赠予给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归还。六、违约责任:甲方单方处置遺赠财产或上述遗赠财产甲方无处分权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律师向汪忠勇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汪忠勇对律师宣读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重复或附和,后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徐海蓉在乙方处签字。案外人严梅芳、李月芹,许晓梅在证明人一栏签字,受徐海蓉的委托,律师现场录制视频,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2016年4月,汪忠勇的病情加重。因长期卧床不起,汪忠勇的身上出现褥疮,并大面积复发。两个月后,汪忠勇出现了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徐海蓉未将汪忠勇送医,亦未通知汪秋云姐弟三人将其父送医。

  当年6月11日,汪秋云上门探望父亲,发现父亲意识有些不清,病情加重,立即通知了汪秋月和汪秋阳,将汪忠勇送至医院,这才发现汪忠勇患有大面积褥疮。7月4日,没有通知徐海蓉,汪秋云姐弟三人将汪忠勇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

  8月19日,徐海蓉要求随院照料汪忠勇,遭到汪秋云姐弟拒绝,并因此引发争执,惊动警方。8月22日,徐海蓉和汪忠勇的儿女再次发生争执,后在警方的再三协调下,徐海蓉最终还是离开了医院。

  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其儿女协同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

  争夺房屋闹上法庭

  汪忠勇去世后,徐海蓉依然居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内。汪秋云姐弟三人多次与徐海蓉协商,希望其主动搬出房屋,却遭到了徐海蓉的坚决反对,双方的矛盾由此更加尖锐。

  2016年11月14日,汪秋月以继承方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一周后,汪秋月发出律师函,告知徐海蓉其已继承房屋并要求徐海蓉搬离房屋。

  见汪秋月来硬的,徐海蓉十分恼火。十天后,徐海蓉以牙还牙,也向汪秋云姐弟三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与汪忠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有权继承房屋的一半产权。

  徐海蓉的律师函发出后,并未得到汪秋云姐弟三人的回复,徐海蓉便委托律师,于2016年12月8日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讼状,将汪秋云姐弟三人一同推上了被告席。因管辖权的问题,此案被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海蓉诉称:本人自2015年5月开始照顾汪忠勇,汪忠勇对本人产生了深厚的友情,多次要求本人照顾其余生,并表示会将属于他的财产遗赠给本人,因此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汪忠勇去世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汪秋云姐弟三人将房产登记在汪秋月名下,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因为汪秋云姐弟三人的阻止,才导致本人后期无法服侍汪忠勇。从法律上讲,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本人已按约履行对汪忠勇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本人应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房屋部分份额的继承权。

  汪秋云姐弟三人共同辩称:首先,徐海蓉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违反继承法的规定,也并非汪忠勇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尽管以“遗赠扶养协议”冠名,但实际是用汪忠勇的钱养活汪忠勇,并免去了徐海蓉15万元的债务。其次,徐海蓉未能尽到协议约定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系其本人的行为造成。明知汪忠勇已身患褥疮半个月之久,徐海蓉却不通知汪忠勇的子女带其就医,主观上不愿意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徐海蓉要求将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亲爱的读者:在汪忠勇老人去世两个月后,保姆徐海蓉与汪秋云姐弟三人打起了官司。那么,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会被法官认定为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鰥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三点:一、内容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形式是否合法。三、协议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中,内容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海蓉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汪忠勇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财产,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形式上,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汪忠勇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別人帮忙摁下。履行上,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而在汪忠勇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这些原因,法院认定本案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徐海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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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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