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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上被撞残,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9-06-22 09:34:24 浏览次数:

  操场上锻炼 跑步时被撞

  年近花甲的郭峻峰,是江苏省苏州市人,家住苏州一所技术大学附近,其妻在技术大学担任宿舍管理员。郭峻峰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饭后都会到技术大学的操场跑上一圈。

  技术大学的操场,是按标准田径场规格建设的,外围系椭圆形跑道,内部系长方形绿茵场,位于椭圆形两端,连接绿茵场与跑道的为红土区域。为了响应国家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号召,发挥学校田径场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技术大学领导层决定将校内操场定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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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操场的开放管理,技术大学制定了《田径场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载明:操场场地保持专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场内,其他场地禁止踢足球,足球门严禁随意挪动。在学校操场的门边,还立有一块告示牌,载明室外运动场对外开放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8:00-18:30,室内运动场对外开放时间:全部(上课时间除外);收费标准:篮球场5元/人/次、排球场10元/人/次、足球场10元/人/次……

  2016年7月16日傍晚,足球爱好者刘泽源与同伴来到了技术大学的操场准备踢足球,操场边的门卫向刘泽源等人收取了每人10元的费用。可是,刘泽源等人来到操场时,发现操场上的绿茵场地已被他人占用,刘泽源与同伴们只好来到椭圆形跑道的一端,即位于跑道内部的红土区域内踢球。在此期间,郭峻峰吃过晚饭后如往常般进入操场准备跑步,可能因为是熟人,门卫没有向郭峻峰收取费用。

  大约18时许,白天的暑热刚消退,操场上的人多了起来。在跑道上慢跑的郭峻峰渐渐移动到刘泽源等人踢球的区域。说时迟那时快,刘泽源在背向郭峻峰跑动接球后,急速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的左腹部。当时,郭峻峰并无不适,停顿一下后便继续向前跑去。几分钟后,郭峻峰感觉被撞的部位开始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校内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休息一会儿后,疼痛的症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剧烈。郭峻峰在妻子的搀扶下回到操场,找到了刘泽源。由于对撞击的过程说法不一,双方短暂交涉后,郭峻峰便报了警。

  后果很严重 受伤者致残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面对警察的询问,刘泽源承认双方曾有过身体接触。随后,郭峻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郭峻峰在医院做了脾切除术。因此次意外事故,郭峻峰住院9天,合计花去医疗费19879.07元。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休养,郭峻峰在身体基本康复后,便聘请律师找到了刘泽源,以其受伤系刘泽源直接撞击造成,要求刘泽源赔偿经济损失,而刘泽源则拒绝赔偿,其认为郭峻峰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技术大学在开放操场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郭峻峰的损失应当由技术大学和郭峻峰本人承担。

  由于双方多次交涉都无结果,郭峻峰便请律师代理,一纸民事诉状将刘泽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刘泽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刘泽源的申请,法院将技术大学追加为共同被告。

  索赔引纠纷 过错咋分配

  法庭上,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泽源辩称:

  技术大学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技术大学的管理人员称下午6点30分以后才允许其他购票人员或教职人员进入。而接警时间是2016年7月16日18点22分,说明技术大学未尽到管理义务,在不可以进入的时间使得郭峻峰能够擅自进入操场。其次,技术大学操场外的告示牌上清晰显示“课外活动时间限对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开放,谢绝外来人员进场地活动”“课外活动开放时间是19:00”,故技术大学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本人是在购票并得到校方管理人员允许后进入的,无任何过错。当时,管理人员声称可以在跑道上随便踢球,且明确告知,下午6点30分之前不允许踢球人员之外的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场地。技术大学未在体育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业余人员踢球的标志,也未在体育场任何位置张贴《田径场管理规定》,且《田径场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根据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经营组织者的责任重于非经营者。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包含严格的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等。

  原告郭峻峰擅自进入操场,其本身也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此外,没有证据证明郭峻峰的损害后果与本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技术大学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操场没有安全隐患,且本案已有明确的侵权主体,应由侵权人向郭峻峰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暑假期间,所以刘泽源所称一系列课余、课外时间均不成立。学校对外开放操场系基于国家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家也允许学校针对特殊场地如足球场、篮球场等收取费用。我方向刘泽源收取的是足球场使用费每次10元,所以刘泽源只能在足球场上锻炼;对于田径场,学校是免费开放的,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锻炼。

  此案审理期间,依郭峻峰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郭峻峰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护理人数等进行鉴定。2017年2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郭峻峰因意外事故致脾破裂,经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残疾。2.被鉴定人郭峻峰误工期限定为自伤后120日;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90日予以适当营养支持。郭峻峰为此承担鉴定费2520元。另外,经法庭确认:郭峻峰因本起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

  亲爱的读者:近年来,因社会公共资源严重不足,越未越多的学校响应国家号召,将校内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的这些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服务社会、贴近大众、资源共享,此举是高校应有之责,也是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了一个涵养城市文明的有效载体。然而,学校资源向社会大众开放,势必增加大学安全管理的风险,意外事故会不可避免。比如本案中,在学校操场锻炼的郭峻峰不幸被撞伤,郭峻峰、撞人者和学校三方应当如何归责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本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刘泽源对此应为明如,却仍在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踢球,而事发时正处于暑假傍晚,跑道上运动、休闲的人员本身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刘泽源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技术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刘泽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郭峻峰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其在操场跑道慢跑,本应注意到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正在进行的足球运动,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郭峻峰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刘泽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泽源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4万元,技术大学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5.8万元,郭峻峰自行承担20%。

(注:本文中所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