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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买婚房, “妻子”的借款算不算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9-06-22 09:08: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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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成为全社会最为关切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力图破解这个难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千变万化,法律、司法解释根本无法穷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旧不容易。这不,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对夫妻在起诉离婚期间,妻子向朋友借巨款为儿子购买婚房,这笔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妻子和债主三方闹得不可开交。

  夫妻不睦 起诉离婚被驳回

  现年53岁的徐和平,是江苏省南通市人。1990年的冬天,朋友帮徐和平介绍了一个名叫马文月的当地女孩儿。首次见面,双方就互有好感,两年以后,这段感情终于修成正果,徐和平与马文月携手走上了红地毯。

  徐和平与马文月婚烟基础较好,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还不错。可是,随着儿子的出生,家里的争执逐渐产生,杂事越来越多,常常闹得鸡飞狗跳。双方的感情越吵越薄,矛盾越来越尖锐,直至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2月,丈夫徐和平不想日子再继续这样过了,向马文月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徐和平本想着两人好聚好散,能协议离婚。谁知,平日里常把“离婚”二字挂在嘴上的妻子马文月却根本没有离婚的想法,听到徐和平离婚的提议,立刻开始大哭大闹,搅得亲朋好友四邻不安。只是徐和平已打定了主意,不顾别人劝阻和妻子的哭闹,独自到法院起诉离婚。

  可是,婚姻怎能儿戏,婚姻的缔结和解体都不是一人能决定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虽然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相处却不如生人,彼此难得说上一两句话,根本谈不上有情感的交流,夫妻感情一直处在冰点。

  分居期间 借钱为儿买婚房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快十年过去,两人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徐和平也踏过了半百之年,但是离婚的念头仍时常在他的脑海涌现。2016年2月,徐和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个月后,法院依然考虑到徐和平与马文月婚姻基础较好,仍有和好的可能,再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这次判决后,徐和平并没有放弃,他思来想去,分析法院不准离婚的原因,可能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让外人觉得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从而再次被判决不准离婚。为此,接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徐和平便搬出了和马文月共同的家,去租房另住,正式与马文月分居。  

  2016年11月15日,徐和平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文月离婚。见徐和平离婚之意如此坚决,马文月觉得没有再挽回的必要了。可是,让马文月放心不下的是,儿子已经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可婚房还没有着落。因此,马文月向徐和平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但遭到了徐和平的拒绝。马文月便决定自己掏钱为儿子买套婚房。

  看了多家楼盘后,马文月看中了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一套。可是,据马文月说:“经过拼拼凑凑,才筹集到了140万元,还有30万元的缺口,自己就想向朋友借点。”于是,同月22日,马文月向好友董学勇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年利息为6厘。当日,马文月向董学勇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董学勇随即通过银行汇款向马文月交付30万元。24日,马文月出资170万元,为其儿子购买了房屋1套。

  归还不能 债权人状告夫妻俩

  2017年年初,董学勇因为急需用钱,就向马文月催要借款。可是,让董学勇没有想到的是,马文月提出,因丈夫徐和平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况且自已现在和丈夫正在闹离婚,自己一个人已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夫妻虽然在闹离婚,但毕竟没有离婚,且马文月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双方的婚生子购买婚房,由此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马文月没有能力归还,那么马文月的丈夫就应当有义务来归还。在多次向马文月及徐和平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董学勇于2017年6月28日来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马文月及徐和平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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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学勇诉称:本人与马文月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2日,马文月向本人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本人于同日向马文月的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马文月向本人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7年年初,本人因需要用钱要求马文月与徐和平还款,徐和平、马文月夫妻二人未能归还。徐和平、马文月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判令徐和平、马文月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马文月辩称,董学勇所诉属实。因与徐和平经常吵架闹离婚,被徐和平欺骗卖掉了父母给儿子结婚用的拆迁安置房。由于其儿子没有结婚用房,就向董学勇借款为儿子买房。之前,徐和平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现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董学勇的借款。

  徐和平辩称,本人与董学勇不是朋友,也不认识董学勇。马文月存在虚构债务之嫌,其向董学勇所借债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2016年3月,即在法院开庭审理本人和马文月的离婚案件时,马文月并未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即便马文月向董学勇借款一事属实,因发生在本人起诉马文月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向董学勇借款属马文月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法庭审理期间,董学勇提供了马文月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双方既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事实,董学勇与马文月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亲爱的读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烟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増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回归到本案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文月向董学勇所借款项是否构成徐和平、马文月的夫妻共同债务。徐和平和马文月虽然在闹离婚,但毕竟两人还没离婚,且妻子马文月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双方的婚生子购买婚房,如果由此形成的债务让妻子一人承担,似乎有失公平,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文月向董学勇的借款不构成徐和平、马文月的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首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共同借款合意。马文月在向董学勇借款时,徐和平已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徐和平与马文月夫妻关系不和,马文月向董学勇借款未征得徐和平同意。董学勇与徐和平互不相识,徐和平未参与马文月向董学勇借款的洽谈,故徐和平与董学勇间也不存在借款合意。第二,为儿子购房乃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马文月单方向董学勇借款,不构成夫妻家事代理。第三,在婚姻面临解体之际,马文月向董学勇借款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徐和平的经济负担,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2017年9月7日,崇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文月一次性返还董学勇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注: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